张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8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自家引火烧柴,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自家大道牌756型油锯和大斧,在嘉荫县太平林场红旗营林区66林班8小班国有内砍伐白桦树23株,蓄积共计2.4717立方米,后为了去除水分而将砍伐的林木截成小段,分堆晾晒在案发现场。
经勘验,被盗伐林木位于重点生态公益林区,权属国有。
经估价认定,被盗伐林木估价金额为1 332.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林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移交嘉荫县林业局红光乡林业站保管。2020年5月8日,在该林业站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被告人张某某在盗伐林木现场森林督察监测点内,补种落叶松树苗400余棵。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结合本案所盗林木蓄积、株数、损失,以及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罪认罚、积极补植复绿等情节,认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二、没收被告人张某某所盗伐的林木,并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置;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绿色大道牌756型油锯1台、大斧2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