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为了捕鱼,伙同其兄侯某某驾驶船只从嘉荫县常胜乡黑龙江739航标附近入江,非法越过主航道进入俄罗斯境内后被俄方抓获,并被俄罗斯阿穆尔州米哈伊罗夫斯基区法院判处七个月刑期。2018年4月28日侯某某刑满释放后被遣返回国,同年5月14日嘉荫县公安局以偷越国(边)境对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28日18时许,侯某某伙同同村居民刘某某驾驶船只从相同地点入江,再次非法越境捕鱼并被俄方抓获。经羁押后,侯某某于2019年2月5日被俄方同一法院判处一年刑期,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遣返回国。两次捕鱼所使用的的船只、渔网等物品均被俄罗斯扣留。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综合本案所认定的全部事实、两次行为间隔时间,并结合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已经在境外被处以相应刑罚并服刑,认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