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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30 14:44:54



原告某某单位诉被告葛某某、朱某某、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某单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葛某某、朱某某、葛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使用权及所占房屋。事实和理由:嘉荫方向前卫线路点位于伊春市嘉荫县泸嘉乡乌伊岭的前卫经营站,建筑年份1988年,原是原告单位原嘉荫方向通信线路维修地点,因2007年通信线路升级改道且地域偏远,原告单位已20余年未利用。2000年左右,该营区土地及营房被邻村村民葛某某(已故)及三被告一家擅自占用,现为葛某某、朱某某、葛某某三人非法占用。葛某某、葛某某擅自将营房整修并新建仓房1栋(建筑面积15平方米)。最近几年原告单位通过巡查发现了这种情况,向被告主张权利,三被告置之不理,不予返还土地及房屋。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使用权及所占房屋。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某某单位对嘉国用(97)字第0042号(基地面积480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具有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葛某某、朱某某擅自占有使用原告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的行为已构侵权,依法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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