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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3 14:41:31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某某协助二原告变更土地补贴名字为原告名下;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2019年、2020年的土地补贴2620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3月25日,被告陈某某将其自有的承包田2垧使用权转让给二原告,约定各项补贴归原告所有。自签订本合同以后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后来陈某某的承包田有部分被退耕还林,只剩下土地23亩。2019年春天,被告陈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转让给原告的承包田土地补贴名字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2019年、2020年两年的土地补贴2620元领走。原告找到被告理论此事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已履行了16年之久,乌云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并没有提出异议,并收取了杨某某、杨某某的土地费,也将土地的补贴发放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且陈发存户口现已迁出落户外地,因此,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陈某某于2019年春天开始悔约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未经杨某某、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已经转让的土地补贴变更回自己的名下,并领取了2019年、2020年的土地补贴,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协助其变更土地补贴名字为杨某某名下,返还原告杨某某2019年、2020年的土地补贴26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因没有提供其与杨某某是同一个人的法定证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当庭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杨某某将已转让土地的补贴名字变更为杨某某;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土地补贴人民币2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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