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触刑律 依法惩处不姑息

发布时间:2020-06-16 09:15:05




  2019年11月5日,嘉荫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邵某某非法狩猎一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在嘉荫县沪嘉乡福民村北侧树林内非法捕猎野生山鸟54只,并售卖20只,获利600元。余下34只于案发后被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放飞5只,29只被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其中活体7只。经鉴定,剩余29只野生山鸟均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经嘉荫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所用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交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没收被告人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嘉荫县辖区内非法狩猎犯罪时有发生,对此嘉荫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追究破坏野生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嘉荫县法院将通过有效惩治和防范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为县域推进生态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