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具体落实省院信访工作的要求,正确、及时、合法、稳妥地处理接待各类非诉、告诉、申诉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要把处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权利。
第二条 设立由主管理院长担任组长,和各审判庭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和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措施,实行本院和本辖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
(二)定期例会分析研究信访工作;
(三)对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和本院院长批交的信访案件及本院重大信访问题进行研究督办;
(四)负责向当地党委、人大信访部门和上级法院报告本院或本辖区法院信访工作情况;
(五)通报上访老户情况,研究落实息诉工作。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日常信访接待和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其它审判庭和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各抓其管。立案庭设立信访接待室,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日常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二)负责上级法院和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院长批交信访案件的登记,并向有关机关和领导汇报;
(三)负责本院和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信访案件,并做好协调,回报结果;
(四)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本院信访领导小组反映重要的信访信息和工作建议,向本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提出议案;
(五)注意分析研究和把握越级上访的动态,及时做好规劝稳定工作;
(六)建立上访老户档案。做好重点老户的息诉稳定工作。
第四条 法院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分级管理、归口接待。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下列来信来访、分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非诉、告诉,申诉的来信来访,按照信访工作的原则,统一由立案庭接待人员接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处理;
(二)对属于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和本院审结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和申诉之前的来信来访,由本院相关审判庭处理;
(三)属于检举、控告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的,转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对于上访老户的来信来访和进省、进京上访的信访案件,要建立信访档案。信访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承包人;
2、法律文书;
3、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主要证据材料;
4、调查笔录(当事人和证人的);
5、承办人对该信访案件的综合材料;
6、有关领导对该信访案件的讨论情况;
7、处理结果。
第五条 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中院信访接待室。对人为因素引发的上访案件,对相关处理庭要实行“一案三查一追”制度。“三查”即查原因、查责任、查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即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要逐件登记,认真阅处,不得误压、误转、误办。对上级法院和党委、人大转交的信件,要单独登记,注明处理情况,对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情况;
(二)经常选择重要的来信,编辑《来信摘报》,及时报送院领导阅批,为领导掌握情况,决策和改进工作当好参谋;
(三)对在来信中提出恐吓、轻生或有矛盾激化苗头的,要立即做好超前预防工作;
(四)对非诉来信,要在两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来信人与承办单位联系。
第七条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对人民群众来访要及时接待,认真登记,依法处理,对上级机关和党委、人大转办的来访,要单项登记,及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二)对非诉来访,属于法律咨询的,要依法正确答复,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说明有关规定,告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告诉来访,要认真审查起诉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受理,对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告诉,要填写转办函,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接待、审查;
(四)对申诉来访,按信访工作原则复查,依法及时听证复查;
(五)对重要的来访要及时编撰《来访专报》,送院领导阅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六)对违反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无理缠访或妨害审判工作秩序,经反复说服教育无效的行为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收容或遗送回当地。
第八条 实行对集体访报告制度,凡发生集体访,应在当日或次日向中院报告,要特别重视因诉讼而引起的集体访。对影响大、人数多,涉及热点问题和虽经工作仍未稳定的集体上访,主要领导要亲自处理,必要时,应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党委、人大请示。发生越级上访的,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务必启程,尽快将集体上访人员接回妥善处理,并跟踪督办,解决问题。
第九条 政治敏感时期的信访工作,重大节日和全国、全省党代会、人代会等重要会议和其他的政治敏感时期信访工作重点放在上访老户工作上:
(一)对本辖区的上访老户进行分析预测,对可能乘机上访的人员和涉及的案件进行排查、摸清底数、逐人落实控制稳定措施;
(二)对重点案件和重点人要加大管束力度,坚决控制稳定在当地,防止到省、进京上访。
第十条 立案庭要负责安排院长接待日的工作,并做好接待的来访记录。
第十一条 立案庭负责每月底填写《告诉申诉来信来访统计表》,报本院和上级法院司法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 应将各类信访笔记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对少数无法转办的无头信件或精神病患者的来信,每季度清理一次,无保存价值的,报庭长批准后销毁。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