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0 16:14:37


为加强审判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立案为审限监督的结合部门,负责本院案件审限情况的跟踪、综合、通报等工作。
第二条  立案庭对每一起案件的立案、开庭、结案进行跟踪检查,每月通报一次。
第三条  各类案件应在以下审限内审结:
(一)第一审的刑事案件的审限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遇有法定需要延长的情况,须报上级法院批准。
(二)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适用督办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遇有法定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还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遇有法定需要延长的情况,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四)再审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再审的民事、民商、行政案件的审限按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五)刑事、民事、民商、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从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为复查所证期限。遇有需要延长的情况,需报上级法院批准。
(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审限或执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写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报告,说明理由,提出结案日期,报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审批。并将此情况由庭长报立案庭,以扣除这段审限。
第五条  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庭审后五日内评议;需交庭长把关的,应在评议后三日内进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庭长或主管院长在接到法律文书后五日内签发。
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合议后七日内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承办人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五日内制作法律文书,主管院长应当接到法律文书后三日内签发。
第六条  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日期为结案时间;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七条  案件审(执)结后,各庭应将审理结果和结案日期,报立案进行汇总。对审限将届满的案件,立案庭将进行警示和提示,督促承办人,告知相关庭庭长及时监督指导。
第八条  对超审限案件情况,将纳入法院目标化管理考评之中,年终由立案统计后报政工科,由政工科核对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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