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原则,并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审查立案、送达、排期、开庭、结案、执行、归档、审限等环节进行的跟踪管理。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各庭室及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行。
第三条 审判流程使用全国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软件,由立案庭的服务器进行统一管理,各庭室应及时将审判流程不同阶段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经常性地向立案庭反馈。
分 则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和申请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审查,统一编号,统一立案,立案审查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
第五条 人民法庭需立案案件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登记,统一编号。
第六条 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应当即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及其他需要送达的相关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立案庭负责人应于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均由立案庭登记编号,纳入流程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立案庭应于2日内审查完毕,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移送执行局。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及仲裁裁决,立案庭应于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对准予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备案并纳入流程管理,2日内移送执行局。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立案庭和法庭办理,纳入流程管理,立案庭(法庭)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第十一条 审查立案后立案庭应于诉讼文书送达完毕之日起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庭室。送达各类诉讼文书的期间适用下列规定: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诉讼文书应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如遇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长审批,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刑事案件诉讼文书由刑事审判庭在2日内转交,立案庭应于5日内送达完毕。
第十二条 立案庭于开庭前三日将案件事由、当事人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各审判庭不得无故自行变更开庭日期和承办人、适用程序。如遇特殊情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审判庭庭长和立案庭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 各类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评议并制作法律文书: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于庭审结束后5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于制作出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于庭审结束后5日内合议,合议意见形成之日起10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于制作出裁判文书之日起10日内送达。
(三)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于合议意见形成之日起5日内由庭长提请分管院长审批。审理报告于上会前2日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后,应于决议形成之日起2日内制作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各类上、抗诉案件的卷宗移送工作。卷宗和上诉费应在5日内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的签发及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调解书、撤诉裁定由庭长当日签发完毕,此外的各类裁判文书均需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二)由分管院长签发的裁判文书需附全部卷宗,于3日内签发完毕。
第十七条 宣判后,相关部门应于10日内完成卷宗装订。如当事人上诉,各庭室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上诉前的准备工作,并于2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立案庭。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后各庭室应于3日内将卷宗移送评查,评查后各业务庭应于15日内将案卷扫描归档。
第十九条 立案庭对案件从立案、审理、送达到执行等各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案件审限跟踪实行预警、催告制度:
(一)预警制度:对距到达审限截止日还有20天未报结案件,立案庭发出预警通知书进行预警,督促承办人尽快结案。
(二)催告制度:对距到达审限截止日还有10天未报结案件,立案庭发出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告,督促承办人立即结案。
第二十条 民商事案件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45天,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为90天,行政案件的审限为70天。执行异议审查的时间为30天。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全面监督,案件的各类信息和统计报表要按时(每月十五日前)向中院报送。同时每月二十日前将各业务庭收结案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法需中止审理、执行的案件,各庭室应将中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次日录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定原因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各业务庭应于期限届满前10日将报延手续复印件报送立案庭,确定审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