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法院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0 16:06:12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院管理,增强全院干警的组织纪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有事、有病临时离开机关须请假;
二、请假一日以下由庭室领导批准,二日以下庭长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院长批准,三日以上由院长批准;
三、请假一日以上须填写假条,按批准权限经领导批准后由请假人将假条送政工科,假满后到政工科销假;
四、坚守工作岗位,有事临时离开机关必须向庭室领导请假,庭室领导不在向主管副院长或政工科请假;
五、经批准离开机关办案,在朝阳镇内须告知庭长,全庭离开机关须告知主管副院长或政工科,离开朝阳镇在县城办案或离县外出办案,须经院长批准;
六、院内组织的活动和学习,会议,由院长或牵头组织部门准假;
七、干警出勤情况由各庭室做好记载,每月报政工科;
八、政工科对全院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干警不按规定请销假,工作时间找不到人不知去向,均以旷工论,其它人员帮助编造情况欺骗检查,分别给予处理;
九、病事假期间取消岗位津贴,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取消当月岗位津贴;
十、迟到早退一次除按目标管理考评扣分外,大会通报,取消当天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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