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仪表、风纪、着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20 16:03:55


一、本院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聘请的人员、实习生)应保持仪表端庄,通过外在的仪表、风纪,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的优良作风和严明的纪律。
二、仪表、风纪的总的要求:
1、服装朴素整洁;
2、穿着大方得体;
3、仪表端庄。
三、下列情形,必须着2000式审判、法警制服和佩带胸牌:
1、开庭或调解;
2、进行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公务活动;
3、司法警察大队执庭、执勤;
4、其他重要集体活动、会议(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5、不属于上列情形的,工作时间内可以着便服并佩带胸牌或者着制服并佩带胸牌。
四、穿着制服要求:
1、穿着制服必须整齐成套,不准与其他服装混穿,同时应佩带胸章。司法警察戴制服帽时,不得反戴,歪戴;
2、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庭和共同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统一的与季节相适应的制服,佩带同一规格的胸章、胸牌。
3、工作时间以外,一般不应着制服(或不戴胸牌、胸章),禁止着制服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4、开庭、庭前调解、重要活动佩带大胸微,其他情况均应佩带小胸微。
五、工作时间内着便服的要求:
男同志不得穿着:
1、背心及露腰的短衫;
2、西装短裤、休闲短裤;
3、紧身衣裤;
4、其他奇装异服。
女同志一般以穿着职业女装为主,不得穿着:
1、连衣裙;
2、无袖衣、敞胸露背、透明或半透明、镂空、露脐的服装;
3、西装短裤、休闲短裤;
4、紧身衣裤、马裤;
5、裙底边与膝盖之间的距离大于10CM的短裙;
6、裙底边与脚踝关节之间的距离小于10CM的长裙;
7、其他不得体的装束。
六、佩带胸牌要求:
1、胸牌无折叠、无污渍、无破损;
2、胸牌必须佩带在左胸上衣口袋上沿;
七、工作时间内仪表、风纪的其他要求:
1、不得穿着有明显油渍、污迹、破损的衣物。穿着时不准披衣、敞怀、换袖和卷裤腿;
2、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即头发不得与后衣领交界),不准剃光头、不准蓄小胡子;女同志不得披发、蓬发、烫大波浪头、不准浓妆艳抹;
3、不准染发、染指甲;
4、不得穿拖鞋;
5、不准佩带任何饰物。
八、本管理规定由院纪检组负责检查、督查,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凡未按规定着制服或佩带胸牌的,由纪检组给予训诫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扣发二个月的目标管理奖;违反其它关于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组给予训诫,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扣发一个月的目标管理奖。对无法当场整改的,责令其停岗整改,除按上列标准扣发目标管理奖外,同时按旷工半天时间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本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向院长作出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个人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终不得评为先进,累计达到六次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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