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法院干警八条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9-09-12 15:56:17


第一条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二条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第四条  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庭审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的庄严。
第六条  严格遵守裁判文书格式和规范,不断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练、准确、规范。
第七条  加强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
第八条  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活动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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