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
首页
|
法院概况
|
新闻中心
|
司法公开
|
诉讼指南
|
法学园地
|
法官园地
|
执行信息
|
视频在线
|
民意沟通
|
机构设置
|
预算公开
|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9-03-10 16:09:42
“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文章出处:政工科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带领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伊春市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伊春市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伊春市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您是第
10676433
位访客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嘉荫县朝阳镇 邮编:153200
电话:0458-2689906: 联系人: 徐鹏轩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