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
首页
|
法院概况
|
新闻中心
|
司法公开
|
诉讼指南
|
法学园地
|
法官园地
|
执行信息
|
视频在线
|
民意沟通
|
机构设置
|
预算公开
|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方式?
发布时间:2015-06-19 09:2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带领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伊春市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伊春市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伊春市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您是第
10676427
位访客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嘉荫县朝阳镇 邮编:153200
电话:0458-2689906: 联系人: 徐鹏轩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