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适用哪些法律条款?

  发布时间:2014-07-14 09:16:56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可选择适用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出处:嘉荫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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