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理念

  发布时间:2014-07-07 11:03:27


    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两大主题,对执行工作而言,也是执行工作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司法领域,公正和效率同为司法机关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强调的是程序与结果,效率强调的是速度与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共同提高,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价值。然而,公正和效率有时往往难以兼顾,当二者必须做出取舍的时候,公正与效率谁更优先呢?一般认为,公正是诉讼的生命,诉讼中的一切都应让位于公正。“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任何司法模式如果失去效益还可以认为是司法模式,但如果失去公正就失去了司法模式的生命”。因此,公正是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

    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公正的首要价值目标地位应让位于效率。这是由执行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一般认为,执行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是司法权和行政权集合而成的相对完整、独立的强制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依其性质属于审判,应突出公正;执行实施权依其性质属于行政,应突出效率。强制执行措施发生于执行实施的过程,要求“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使已被阻滞的社会资源重新得以流转和有效利用。”民事诉讼的实质是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解决纠纷。而执行工作的实质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法律尊严;审判程序的设计强调公正为基本价值目标。强制执行程序相对民事审判程序来说是单一程序,就抽象规范来说,所有执行案件均适用同一种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设计在强调公正的同时更强调效率为其基本价值目标。这一点既体现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也体现在具体个案的执行中。为了追求执行效率,应当更多地强调执行程序的迅速、连续进行。

文章出处:嘉荫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