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服务政治的能力。执行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本身就带有较强的阶级性,必须有坚强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政治素质。不问政治只埋头业务的法官是不现实的。
二是灵活处置的能力。随着体制的变革、改革的深入、利益的再分配及多元化发展,法院被推向了纠纷排解的最前沿,执行工作又处于这最前沿的风口浪尖上,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巨大压力。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面临疑难问题和复杂局面时有灵活、机智、果断的处置能力,能善于观察、冷静分析,运用有效手段控制复杂局面,最终平息事端。
三是沟通协调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不仅仅是执行机构整体能力的需要,也是每个执行人员个人能力的需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个案,碰到许多人为或非人为的障碍,善于沟通、协调,便于及时有效排除障碍,完成执行工作。
四是调和斡旋的能力。执行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性较强的群众工作。在诉讼环节没有调和的矛盾和心态,在执行环节要注重抓住调解这一关键步骤,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法律适用的能力。执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水平和素养是前面提到的四种能力的基础和根基,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这几方面的能力何从谈起。执行人员只有首先了解法理,谙熟悉法律,吃透法律精神,准确地适用法律,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效率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