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需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4-06-11 15:06:10


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有两种: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启动执行程序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直接移送执行,也就是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直接将案件交付执行人员执行,这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这种方式一般只在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或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中,或是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是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中适用。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一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文章出处:嘉荫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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