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作者:魏本军 发布时间:2014-04-21 16:2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仿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到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文章出处:嘉荫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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