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黑龙江省法院民商事执行案件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有四种: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六)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求助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