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上午九点到下午三点,嘉荫县法院执行局八名干警历时六个小时,帮助当事人清点并发放一角、五角、一元硬币、一元纸币共计27993元执行款,当场交付于申请人刘某某,自此本案在伴随着硬币摩擦的叮当声中顺利执行完毕。
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黑0722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赵某某需向申请人刘某某给付赔偿款276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元、申请执行费315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于2017年12月19日当天上交全部款项27993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营超市,其上交案款全部是零钱,案款上交后,由执行局八名干警帮助当事人清点,历经六个小时,清点出一角、五角、一元硬币共14453元,一元纸币共13540元。本案在双方当事人的感谢声中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