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1+X”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X”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荫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3日
嘉荫县人民法院
关于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X”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诉源治理成效,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X”工作方案》。
一、机制内容
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X”工作机制,“1”指坚持非诉化解为主,“X”指采取多元解纷手段,对批量受理金融机构提交的小额金融纠纷,依次适用“预查废”、以保促调、赋强公证、支付令、诉讼等方式分层递进过滤,实现纠纷高效、多元化解。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全县信用卡纠纷以及债务人为自然人且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三、工作目标
基于全县信用卡等小额金融纠纷实际,结合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X”工作机制,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推广形成小额金融纠纷批量化解新格局。在全县推广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X”工作机制,坚持数字化赋能、市场化解纷、集约化处置,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形成预防为主、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小额金融纠纷批量化解新格局。
(二)发挥多元调解作用实现高效解纷。探索搭建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纠纷诉前一体化集约处置平台,发挥法院特邀的调解组织、银行业、保险业以及公证处、律师等专业队伍的作用,打造多方联动、专业高效的调解格局。
(三)深化金融纠纷先行调解功能。推动完善信用卡等小额金融贷款业务前端授信环节的有效管控机制,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提升银行规范经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四、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中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三)集约高效。坚持批量集约处置方式,充分发挥非诉和诉讼优势互补叠加效应,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成效、降低解纷成本。
(四)联动协同。充分发挥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各自职能优势,共同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推进金融纠纷源头预防治理。
五、“1+X”工作机制链路流程
链路流程中的解纷模块主要包括“预查废”、以保促调、赋强公证、支付令、诉讼。原则上入链案件须依次通过上述链路模块进行处置,银行可通过购买市场化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入链案件批量处理成效。加强数据监测和动态管理,全面统筹小额金融纠纷的诉前化解、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
(一)“预查废”模块。“预查废”,是指立案前预先审查甄别是否属于呆账(废债),具体指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以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作为金融机构不良核销的依据,从而避免诉讼、执行程序空转。
为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程序空转,入链案件首先应通过预查废机制筛选。银行可将需处置化解的年度不良存量纠纷批量提交,按照《嘉荫县人民法院预查废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查询对比。符合出证条件的可根据规程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鼓励银行将其作为核销债权的依据。
(二)以保促调模块。以保促调,是指法院批量受理金融不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线上批量委托冻结债务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功能。银行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支持,解决银行自主委托清收回应少、成效低的问题。
入链案件不符合预查废出证条件的,银行可将此类案件申请“以保促调”,相关协助保全文书应载明债权协商回联电话,对于回联的债务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
充分发挥行业自身力量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功能作用,积极引导回联客户进行调解,认真研究调解方案,指派专业人员参与调解,推进金融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赋强公证模块。对调解成功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 当事人可以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直接成为法院执行依据。鼓励各法院协调银行业机构、公证部门进一步优化小额金融纠纷案件赋强公证及衔接机制,通过“在线赋强公证”、以按件代替按比例收费等形式降低案件处理成本,提高调解成效。
(四)支付令模块。对于当事人没有回联或回联后调解未果的案件,应及时固定当事人的地址、电话、纠纷争议焦点等信息。对于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的,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集约送达,适用支付令并案批量处置。
(五)诉讼模块。无法适用支付令督促程序且争议较大确需诉讼的少数个案,坚持集约受理、统一送达、集中审理、批量处置原则,合理适用诉的合并和示范诉讼制度予以化解。
六、协同机制
(一)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拒不承认欠款、恶意赖账等较为典型、影响较大的存在信用卡诈骗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置,促使违约持卡人自动清偿欠款、积极主动调解,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债权安全。
(二)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小额金融纠纷化解情况。法院结合纠纷化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引导银行在发卡和放贷等前端环节加强信用审查、合规经营,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对恶意逃废债、信用卡诈骗、“债闹”“代理维权”黑灰产等制约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总体提供民事和刑事典型案例,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法院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大释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对恶意违约、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大力营造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客户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制建设的统筹部署、协调推进等工作。
(二)抓好长效落实。定期召开席会议,通报工作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会商,细化工作举措,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困难,确保意见落实落地。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三)做好信息宣传。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小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以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报道机制建设推广成效,力争小额金融多元解纷工作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