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5 08:59:16


(2025)黑0722刑更3号

      罪犯汤德富,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赵秀彬,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系汤德富女婿。
      委托代理人程明慧,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11月6日,本院作出了(2000)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汤德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同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汤德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脱管。
      2023年7月5日,本院经查,罪犯汤德富患有肝恶性肿瘤(非临床治愈期),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法决定将汤德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4年7月25日,本院经查,汤德富患有非临床治愈期的肝恶性肿瘤,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法决定将汤德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罪犯汤德富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汤德富患有非临床治愈期的肝恶性肿瘤,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汤德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黑龙江省望奎县。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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