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5 09:21:21
(2024)黑0722刑更2号
罪犯王才华,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121955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天三区湖郡苑1号楼2梯3303室。
委托代理人程明慧,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21)黑07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王才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2023年7月5日,本院经查,罪犯王才华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行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法决定将罪犯王才华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一年。现罪犯王才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王才华患有移植肾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久治不愈,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才华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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