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5 09:19:45
(2024)黑0722刑更1号
罪犯高凤涛,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6603040219,满族,大专文化,原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顺和派出所民警(一级警长),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居住地该区乐园社区农垦南苑C栋1001室。
监护人王严,女,1969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690603096X,汉族,工作单位黑龙江农垦通信有限公司(已退休),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居住地该区乐园社区农垦南苑C栋1001室,系罪犯高凤涛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程明慧,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2)黑07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罪犯高凤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3月2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黑07刑终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现罪犯高凤涛的监护人王严以高凤涛患有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等疾病,不具有服刑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高凤涛被诊断为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反复发作)。经鉴定,高凤涛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无服刑能力。高凤涛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高凤涛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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