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30 09:18:02


(2023)黑0722刑更3号

      罪犯方宝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7709250332,汉族,大专文化,原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禁毒大队民警(三级警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居住地该市向阳区帝景豪庭小区3期11号楼1单元1401室。
      2023年1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2)黑072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罪犯方宝磊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年3月2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黑07刑终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现罪犯方宝磊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方宝磊患有肾恶性肿瘤术后(非临床治愈期),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方宝磊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二0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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