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5月16日,嘉荫县人民法院采用“3+4”合议庭,即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公开审理了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庭审过程中,7名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3名法官把控庭审程序、案件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确认,4名人民陪审员结合社情民意多方视角参与案件审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为了获利,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食品,主观上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不特定消费者健康受损的现实危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葛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 500元;禁止被告人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葛某支付赔偿金56 16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葛某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食品安全因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此次“3+4”合议庭审理的成功实践是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有益探索。同时,充分发挥了大陪审合议庭的优势,真正做到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
在这里,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减肥产品时应认准正规渠道,警惕“见效快、成分不明”的网红产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下一步,嘉荫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陪审员参审机制,推进新型审判方法的深度运用,切实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